共赴一个没有塑料污染的未来
共赴一个没有塑料污染的未来
建议取消对可降解塑料的“变相豁免”
2025-11-14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进程的推进,一场关于如何科学治理塑料污染的深入讨论正在学界、产业界和政策研究层面热烈展开。在《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期间,环保机构天津市西青区零萌公益发展中心广州摆脱塑缚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草案中涉及塑料污染治理的条款,提出了一项关键修订建议:取消现行禁限塑条款中对可降解塑料的“变相一般性豁免”,代之以基于实证研究的、场景化的“白名单”管理制度。这一建议直指当前塑料污染治理政策的潜在盲点,呼吁从“材质替代”的简单思维,转向更注重全生命周期评估和实际环境效益的“源头减量与系统治理”模式。



01

塑料污染治理政策与“可降解塑料”


我国的塑料污染治理行动在近年间持续加码。自2020年国家层面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加之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固废法》)施行,构建了禁限一批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政策框架。在此背景下,可降解塑料因其“环保”标签,迅速被市场接纳为替代传统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主流方案,广泛应用于塑料袋、餐具、包装等领域。


然而,可降解塑料的环保性需结合全生命周期管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无害”。这种替代在本质上仍是“一次性用品”模式的延续。更为关键的是,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表明,在我国当前的技术基础与废弃物管理体系中,大面积、一般性地推广可降解塑料,其环境正当性与实际效益值得商榷。



02

四大症结:可降解塑料光环下的现实困境


两件机构收集整理了现有研究资料,从降解条件、环境影响、经济成本及适用场景4个维度,详细剖析了取消可降解塑料一般性豁免的必要性:


其一,降解条件苛刻,现实与理想脱节严重。


可降解塑料,如常见的聚乳酸(PLA)和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AT),其生物降解通常需要特定的工业堆肥环境(如持续的高温、适宜的湿度和微生物群落)。然而,调研数据显示,我国高达96.77%的可降解塑料废弃物最终进入了焚烧厂或填埋场。在填埋场,缺乏氧化降解条件;在焚烧厂,其能量回收与传统塑料无异。即便混入厨余垃圾试图进入堆肥系统,也往往因为与传统塑料难以分开、降解周期不匹配等原因,被作为杂质筛选出来,无法实现预期降解。而在土壤、淡水、海水等自然环境中,这些材料在短期内(例如60天)难以有效降解,其塑料污染本质并未改变。


其二,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未必优于传统塑料。


从产品全生命周期视角分析,可降解塑料的环境表现并非全面占优。在生产环节,聚乳酸(PLA)的环境影响略低于部分传统塑料,而同样作为可降解塑料的PBAT的某些环境影响指标(如化石资源消耗、全球变暖潜能)甚至高于传统塑料聚乙烯(PE)、聚丙烯(PP)。在废弃处理环节,PLA焚烧时环境影响略低于PE、PP,但若进行填埋,其在厌氧环境下产生的甲烷(一种强效温室气体)反而可能导致其综合环境影响远高于传统塑料。虽然理论上堆肥或厌氧发酵处理环境影响较低,但如前所述,现实中极难实现。


其三,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推广代价高昂。


市场行情清晰显示,可降解塑料的经济成本显著高于传统塑料。目前,PLA的市场价格约为每吨1.9万—2.1万元,PBAT约为每吨1万—1.1万元。相比之下,传统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价格仅为每吨0.7万元至1万元人民币。高昂的成本不仅加重了消费者和商家的负担,也可能挤占本可用于更有效减排措施的社会资源。


其四,适用场景有限,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可降解塑料并非万能,其真正可能发挥优势的场景极为有限,主要集中于特定条件下易泄漏至环境中的用途,例如,农业地膜。即便如此,其应用仍需谨慎评估,因为可降解塑料同样可能产生微塑料颗粒、含有未完全降解的添加剂,其本身或其降解产物可能对土壤生态系统、农作物带来潜在的生态毒性风险。这些影响因具体材料、作物种类、土壤和气候条件而异,需要细致考察具体情境下的环境风险。



03

法典条款争议与修订路径建议


正是基于上述科学认知和实践困境,两件机构将目光投向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中的相关表述。草案第九百九十三条之三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这在逻辑上暗含了“可降解塑料即可免于禁止和限制”之意。


两家机构认为,这种“变相的一般性豁免”存在明显问题。它可能导向政策依赖单一技术路径,忽视了塑料污染治理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甚至在客观上巩固了一次性消费模式。


为此,他们提出了明确的修订方向:


首先,取消一般性豁免:在法典的禁限塑条款中,不应再将“可降解”作为自动获得豁免的通行证。政策应引导社会聚焦于减少所有不必要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耗,无论是传统塑料还是可降解塑料。


其次,建立科学的“白名单”制度:建议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科研机构,基于严谨的全生命周期评价和实地验证,明确界定可降解塑料真正适用且能带来净环境效益的特定场景清单(即“白名单”)。例如,经过严格评估的、回收困难且易环境泄漏的农业地膜应用等。


第三,强化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将政策重心回归到优先推行源头减量、重复使用和高效回收再生体系建设的根本路径上。鼓励发展可循环包装、押金返还制度、共享模式等,从根本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此次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讨论,超越了简单的“禁什么、用什么”之争,触及环境治理中如何平衡技术创新、政策引导与科学实证的核心议题。取消对可降解塑料的变相一般性豁免,并非全盘否定其价值,而是倡导一种更为精准、审慎和负责任的技术应用态度。


它要求立法者和决策者倾听科学的声音,避免陷入“替代即环保”的误区,推动塑料污染治理从表面的材质更替,走向深层次的消费模式转型和循环经济构建。


*本文首发于中国环境APP,编辑陈媛媛。


-End-


编辑:摆脱塑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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